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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2023-01-03 浏览次数:629

各市(地)科协,各省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,各高校科协、企业科协:

为加强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建设,发挥科技和科技管理方面专家的作用,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水平,按照《省科协“十四五”智库建设方案》要求,省科协研究制定了《黑龙江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。

请各单位收文后按照办法规定登录智库专家库管理平台(http://116.182.12.14:18086/login)注册管理账号,组织开展入库专家人选推荐工作,指导帮助拟推荐入库人选注册、填报提交个人信息。每个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,要对入库人选严格把关,确保人选符合入库条件,能够充分发挥智库专家作用。各推荐单位在平台内对本地本单位推荐人选信息审核后提交,同时在平台内生成《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推荐人选汇总表》盖章后将电子版上传至该平台。请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汇总表的上传工作。

联系人:古燕萍(0451-82648070、13836172562)

 
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 

2022年12月30日 

黑龙江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  为了加强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建设,发挥科技和科技管理方面专家的作用,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水平,根据《省科协“十四五”智库建设方案》(黑科协调字〔2022〕26号)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的专家,是指入选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(以下简称专家库),能够积极申报省科协年度科技创新智库研究项目,根据需求开展决策咨询类课题研究并提交研究成果,接受省科协邀请参加智库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。

前款所称专家库,是省科协根据科技创新智库建设需要,为夯实“小中心”基础,精选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的团队,在省科协常委会决策咨询专门委员会主导下,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  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调查研究、课题评审、成果提炼等相关工作,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,为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提供人才支撑。  

第四条  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实名登记制,入库遴选、动态管理、注重业绩、定期考评,并建立退出机制。

第五条  省科协调研宣传部具体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,审核入库专家资格并进行动态管理,建立专家联系机制,谋划和推动落实工作任务,积极反映咨询调研成果,及时总结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经验。

第六条  专家库可以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以下两个方面的专家组成:

(一)科技专家,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、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和科技教育方面的专家。

(二)科技管理专家,主要是科技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园区和科技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。

省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进入专家库。

第七条  入库专家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,自觉拥护党的领导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

(二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学风端正,作风严谨,客观公正,廉洁自律,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;

(三)具有较高学术、研究、管理和政策理论水平,决策咨询能力较强;

(四)在所从事的专业、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;

(五)担任专家库专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,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二级教授一般不超过65周岁;

(六)身体健康,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政建言。

第八条  专家库总规模不超过200人,理、工、农、医、交叉学科及科技管理类入库专家数量原则上均不少于10人。

第九条  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须由本人申请、所在单位同意,经各市(地)科协或者省级学会、高校科协、企业(园区)科协推荐。省科协调研宣传部通过省科协官网“智库专家”系统定期集中审核推荐人选情况,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定。

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的入库专家人选在省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正式纳入专家库。

专家库员额未满或者出缺时,采取公开征集或者定向招录方式进行补充。

第十条  推荐入库专家人选的市(地)科协、省级学会、高校科协、企业(园区)科协应当严格审核推荐人选信息,并登录省科协官网“智库专家”系统进行完整、准确登记注册。

第十一条  专家库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家信息更新,通过网络信息、邮件、电话等方式通知入库专家,登录省科协官网“智库专家”系统,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,如有变化应当申请更新。

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,可以随时在线申请更新。

第十二条  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择是否接受邀请参与智库项目研究和评审工作;

(二)获得智库项目研究和评审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;

(三)参加智库项目评审时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;

(四)参加智库项目研究或者评审工作,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经费支持或者相应补助。

第十三条  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严格遵守与智库项目研究及评审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;

(二)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定,不泄露在项目研究和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泄露项目的内容和评审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;

(三)接受省科协邀请在相关评审工作中担任评审专家,客观、公正、独立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,不委托他人代评。

第十四条  入库专家应当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、战略性重大问题,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热点难点问题,科技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事关科协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,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参与省科协组织开展的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,提出战略性、原创性、前瞻性决策咨询建议;

(二)向省科协提出决策咨询和调查研究选题建议;

(三)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承担省科协立项开展的课题研究项目,参与申报中国科协研究课题。

第十五条  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科协责成退出专家库:

(一)连续两年或者三次不接受邀请参加智库项目研究或者评审的;

(二)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审核确认,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超过一年不申请更新的。

由于年龄、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,入库专家本人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。

第十六条  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,省科协在专家库中予以除名:

(一)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;

(二)学术或者道德失范。

第十七条  选取专家进行智库项目评审时,应当遵循回避原则。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:

(一)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者参与人员;

(二)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、申报奖励、发表论文、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;

(三)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、师生关系(硕士、博士期间)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;

(四)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,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;

(五)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;

(六)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评审前声明要求回避理由充分的;

(七)有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。

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由省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